湖 北 省 利 川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周玉琳(公民身份号码: 4228021986****0725):
本院受理原告邹远春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具体地址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鄂2802民初878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远春撤回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联 系 人: 王 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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