忠路法庭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

来源: 利川法院网 时间: 2013-12-12 15:42 点击量: 877

   

利川法院网讯(通讯员:张兵)虽有借条,但形成借条的基础事实不合法,持借条人要求出具借条人偿还的诉讼请求,法院是不会支持的。日前,忠路法庭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最终,原告撤回了自己要求被告偿还20000元的诉讼请求。

原告戴某与被告沈某于2010年相识,相识后互有好感,于是双方开始了交往。鉴于双方都各自有属于自己的家庭及事业,二人鉴定了书面协议一份,内容为:沈戴二人只能保持情人关系,互不破坏对方家庭,该关系持续五年,五年期满视情况再续定或解除协议,如有违反,则由违约方给付守约方赔偿50000元。今年5月,二人发生纠纷,沈某无意再与戴某交往。于是戴某持协议威胁沈某,无奈,沈某为索回协议,答应给戴某50000元赔偿。后沈某给了戴某30000元现金,余下20000元给戴某出具了借条一张,内容为“今借到戴某现金20000元,借款人,沈某”。后戴某持此借条向本院起诉,要求沈某偿还20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戴某虽然有借条,但形成该借条的基础事实不合法,事实上沈某并没有向戴某借钱,故沈某不应偿还戴某现金20000元。经本庭工作人员从道德、法律、名誉影响等方面给戴某做工作,戴某最终撤回了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