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川市人民法院
公告
吴建平(公民身份号码:4228021982****2114):
本院受理原告刘兴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鄂2802民初31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吴建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刘兴伟借款本金80000元,并自2019年1月5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利息至2020年8月19日止,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照年利率4.25%支付利息至还清借款止,利随本清。二、驳回原告刘兴伟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70元,由原告刘兴伟负担270元,被告吴建平负担21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收款人: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恩施开发区支行,账号:17761101040007804(特别提示:用途栏务必注明系某某上诉案件诉讼费,并将汇款凭证及联系电话提交本院或邮寄至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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