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能登记结婚彩礼应酌情返还

来源: 利川法院 时间: 2014-12-08 12:41 点击量: 2037

    利川法院网讯(通迅员 段艳菊)以结婚为目的收受彩礼,后因结婚目的未达到,接受彩礼方应酌情返还彩礼近日,忠路法庭审结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

    杨某与廖某经他人介绍确立恋爱关系,期间杨某按照农村习俗先后给付廖某彩礼人民币60000元,其中看人户时给廖某20000元,举行婚礼时过礼40000元。举办婚礼后双方开始同居生活同居生活半年便解除同居关系,二人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因未能达到结婚目的,杨某诉至法院,要求廖某返还彩礼60000元。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农村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廖某与杨某虽举行了婚礼并同居生活过一段时间但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廖某接受彩礼应予返还,但廖某接受的彩礼一部分已用于购买家具、电器和共同生活开支,且廖某与杨某同居生活期间怀孕又流产,在返还彩礼时应将已开支的彩礼扣减并适当照顾女方,最终判决廖某返还杨某彩礼2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