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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房已达12年 欲想反悔终成空

来源: 利川法院网 时间: 2015-03-02 16:47 点击量: 3208

利川法院网讯(通讯员:赵红玲)龙某与丈夫冉某在利川拥有一套私房,2002年将其出售给谢某,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书》,后谢某一直居住在该房屋至今。2013年龙某将丈夫冉某和谢某告上法庭,以丈夫冉某无权处分夫妻共有财产且事后未得到自己的追认为由,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经利川市人民法院民二庭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属有效合同,最终判决驳回原告龙某的诉讼请求。龙某不服上诉至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法院审理,维持一审法院的判决。本案已经生效。

龙某与丈夫冉某在利川拥有一套私房,2002年经中间人介绍,将其出售给谢某,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书》,两个中间人及冉某、谢某均在合同书上签字,龙某虽一直在现场,但未在合同书上签字。谢某支付完毕所有购房款,冉某也将《个人建设用地许可证》、《房屋所有权证》等证件交给了谢某,但双方未到相关部门办理过户手续,后谢某一直居住在该房屋至今。2011年冉某在报刊上登载《遗失启事》,以原证件遗失为由向利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补办新的《房屋所有权证》,该局于20116月给冉某颁发了新的证件。2012年谢某要求双方办理过户手续时知道这一事实,谢某向利川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利川市人民政府以冉某隐瞒事实真相,导致利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错误的具体行政行为为由,撤销了之前颁发的新《房屋所有权证》,龙某与冉某不服,向利川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利川市人民法院一审和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均维持利川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2013年龙某以冉某未经自己同意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处分给他人、同时房屋已经出租给第三人,也侵犯了出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为由,将冉某和谢某起诉。

利川市人民法院认为,谢某与冉某2002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书》,是经双方充分协商、平等自愿建立的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应当受到法律保护,该合同并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冉某与谢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书》时,谢某基于龙某与冉某系夫妻关系,对冉某处分其夫妻共同财产,形成合理依赖。该合同签订后,谢某已支付房屋价款并搬进该房屋居住至今,而龙某和冉某长时间再未对该房屋进行管理和使用,谢某作为房屋的受让方并无过错。龙某以冉某无权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且事后未经权利人追认为由,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书》无效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龙某主张涉案房屋买卖侵犯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问题,系另一法律关系,本案中不予处理。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驳回龙某的诉讼请求。龙某不服上诉至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法院审理,维持一审法院的判决。

从本案的最终处理可以看出,法院不仅依法裁判,更是维护了诚实信用原则。同时也提醒各位,在从事民事法律行为时,一定要依法行事,应该履行的各项法律手续,不要嫌麻烦或者贪图便宜,不然后患无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