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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川市东升钢化玻璃有限公司诉熊家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来源: 利川市人民法院 时间: 2019-03-27 11:10 点击量: 642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公   告

 

熊家元(公民身份号码:4228021962****5537);

本院受理原告利川市东升钢化玻璃有限公司诉被告熊家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鄂2802民初179号。判决确定:一、被告熊家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利川市东升钢化玻璃有限公司货款14987元,并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从2018年12月29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利川市东升钢化玻璃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5元,由被告熊家元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具体金额由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汇款至收款人: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恩施开发区支行,账号:17761101040007804(特别提示:用途栏务必注明系某某上诉案件诉讼费,并将汇款凭证及联系电话提交本院或邮寄至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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