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义气帮人借款 成被告自己担责

来源: 利川法院网 时间: 2013-11-29 08:32 点击量: 2073

   

利川法院网讯(通讯员:汪小月)朋友因故不能贷款,为证明自己够意思,吴某替牟某借款30000元,借出了款项归牟某使用。可当贷款到期需要还款时,却遭遇了一系列麻烦。近日,毛坝法庭审结了这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吴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湖北利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信用社)借款本金30000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3402元,超出借款期限的按月利率9.45‰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并加收5%的罚息。

2009年12月12日被告吴某在信用社借款30000元,双方签订了《农户小额信用借款合同》及借款凭证。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吴某发放贷款30000元,吴某随即转给牟某使用。借款到期后,信用社于2012年7月8日和2013年4月27日两次向吴某发出催款通知书,吴某未归还借款本息。双方为此发生纠纷,原告诉至法院。被告吴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缺席进行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到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有借款凭证和借款合同为凭,由此确立了原、被告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理由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三十二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依法作出了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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