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川市人民法院
公告
刘敏(公民身份号码:4228021975****182X):
本院受理原告湖北利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与黄成胜、易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原告起诉要求:1、请依法判令被告刘敏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伍万柒仟捌佰玖拾玖元整(¥57899.00元)及利息(利息以¥57899.00元为基数,从2019年5月31日起按年利率12.15%计息至贷款本息还清为止);2、判令被告黄成胜、易琼对第一项贷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各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以及其他为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3月7日9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望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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