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营法庭调解一起共有物分割纠纷案件

来源: 利川法院网 时间: 2013-09-13 10:44 点击量: 716

利川法院网讯(通讯员:廖锋)近日,利川法院汪营法庭调解一起共有物分割纠纷案件。

2012年7月15日,叶某在福建省晋江市因交通事故,当场死亡。肇事车辆所属公司向其亲属赔偿了经济损失265000元。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依法分割赔偿款。

原告杨某甲系叶某之夫,杨某乙系叶某之子,二被告系叶某父母,叶某患有精神分裂症。2012年7月15日,叶某在福建省晋江市横过马路时,被福建省泉州市某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的牵引车碰撞、碾压,当场死亡。肇事车辆所属公司向死者亲属赔偿了处理交通事故的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被抚养人杨某乙的抚养费、精神抚慰金、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共计人民币265000元。二被告获得该款后,仅给二原告分割了35700元用于往来差旅费、墓地费、追悼会开支。而二被告认为,原告与叶某结婚后,明知叶某患有精神分裂症,仍对叶某疏于照顾,没有尽到当丈夫的责任和义务。为了给叶某治病,二被告卖了房屋、并欠下80000元的债务,而原告杨某甲却几乎未出钱治疗。叶某因交通事故死亡后,获得赔偿款265000元属实,已给原告分割了赔偿款35700元。因原告对被扶养人未尽照顾义务,对该赔偿款应该少分或不分。

经过办案人员的说理析法,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被告叶某甲、彭某除已给付的款项外再给付原告杨某甲、杨某乙各项赔偿款8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