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窦建桂与王绍尉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

来源: 利川市人民法院 时间: 2020-11-04 11:25 点击量: 1511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公   告

 

王绍尉(公民身份号码:4228021982****3954):

本院立案受理原告窦建桂与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鄂2802民初297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本公告刊登之日起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承办法官:民一庭 余富国

法官助理:李妍霖     书记员:胡荩方

联系电话:0718-7290072  地址:利川市胜利路2号

 

 

二○二○年十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