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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小玲诉李诗富离婚纠纷一案

来源: 利川市人民法院 时间: 2020-05-09 10:28 点击量: 622

利 川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李诗富(公民身份号码:4228021984****4814):

本院受理原告康小玲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原告起诉要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由原告抚养,你给付小孩抚养费;3、本案诉讼费由你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7月27日8时3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五月九日

联系人:李清华  联系电话:0718-7259039

联系地址:利川市东城街道办事处胜利路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