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互换后不得随意反悔

来源: 利川法院网 时间: 2014-12-17 10:57 点击量: 3169

    (通讯员 冯俊)见利忘义不可取。近日,忠路法庭审结一起返还原物纠纷案件。

    钱某和何某系同组村民,钱某的一块承包地在何某房屋旁,同时何某的一块承包地在钱某房屋旁,为方便耕种,节省人力、财力,双方经过协商决定将这两块承包地互换,由于不懂得法律知识,互换时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也没有报相关部门备案,但部分村民和村委会知晓此事。互换后双方各自耕种了近十年。随着乡镇的发展,何某换给钱某的承包地附近发展较快,该地已位于镇主道旁,交通便利,经济价值大幅提升,而从钱某处换得的承包地位置较偏,不太值钱,于是何某找到钱某要求将地换回来,钱某认为地已经换了,且自己耕种了近十年,不同意换回,于是何某起诉到法院。

    何某认为双方只是换来耕种,并没有交换经营权,自己对原承包地仍享有经营权,可以随时要求钱某返还,且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协议,不能认为是互换。经过调查了解,钱某和何某的涉案承包地确实进行了互换。于是法庭干警从法律的角度向何某对涉案土地进行了深入分析:土地承包经营权经过初始登记后,可以以合法的方式进行流转,何某与钱某是同组村民,其土地可以进行互换,按规定土地互换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这是为了防止发生纠纷后无据可查,但并不是效力性规定,《合同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而未备案只是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也不影响互换的效力,何某与钱某的承包地已形成事实上的互换。同时,告知何某不能因为得不到的小利而背弃诚信,损害邻里关系。在法庭的劝解下,何某撤回了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