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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海平、杜竹青诉孙治胜、陈秀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来源: 利川市人民法院 时间: 2019-03-11 11:14 点击量: 563

   

孙治胜(公民身份号码:4228021974****3010):

陈秀珍(公民身份号码:4228021974****3225):

本院受理原告李海平、杜竹青诉被告孙治胜、陈秀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鄂2802民初243号的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原告起诉要求:1、请求利川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孙治胜、陈秀珍支付原告房租费6000元、水电气费2088元,共计8088元。2、判令二被告承担一切诉讼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 2019年5月28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2019年3月11日 

联系人:魏艳丽                    联系电话:0718-7265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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