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 川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谭权(公民身份号码:4228021987****0018):
本院受理原告利川市鸿鑫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谭权修理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鄂2802民初750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原告起诉要求:判决被告立即支付剩余的维修费2000元整;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 2021年5月17日14时30分在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2021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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