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应当同甘同苦,相扶乃是应尽之责

来源: 利川法院网 时间: 2014-12-17 15:38 点击量: 1983

    (通讯员  李晖)近日,柏杨坝人民法庭处理了一件扶养费纠纷的案件。

    2009年,原告李某与被告尹某相识并同居生活,二人于2010年6月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领取结婚证。原、被告二人均系再婚,也各自有子女。原告李某系农民,现已71岁,无经济收入;被告尹某系某单位退休干部,现已年近80岁,每月有养老金2000余元。因原、被告之间为琐事闹矛盾,被告搬到儿子家中居住不回,原告无生活来源遂向本院提起诉讼。

    承办法官认为,夫妻应当同甘共苦,相互扶助乃是应尽之责。本案中,原、被告登记结婚后,系合法的夫妻关系。根据婚姻法有关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的权利。现原告年满70周岁,又无经济来源,被告虽年近80周岁,但每月有固定工资收入,被告从经济上有能力扶助原告,原告要求被告每月给付其扶养费的请求,应予支持。根据我市居民生活消费水平,并结合本案实际情况,酌情由被告给付原告扶养费若干,其他不足部分则由原告其他法定赡养义务人即再婚前子女共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