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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混同公司破产新尝试

来源: 利川市法院 时间: 2023-07-31 11:33 点击量: 644

家庭企业经营难,无奈只能走破产

利川市兴盛米业有限责任公司系利川市规模比较大的米业生产企业,但其经营模式系采用家庭经营模式,由冉氏夫妻二人担任股东,共同经营。生产过程中,家庭经营模式的弊端逐渐显露,民间借贷的高额利息更是加速了企业走向衰亡的进程。因公司执行案件太多且无法执行到位,利川市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中院进行破产审查,2019919日,恩施州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鄂28民破申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破产案件,同时指派湖北丽川律师事务所担任利川市兴盛米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破产管理人。

债权审查困难现,案件进程滞不前

接受指派后,管理人湖北丽川律师事务所很快完成了债权的申报工作,在进入债权审查阶段时,发现了阻碍破产案件进行的问题。因兴盛米业公司家庭经营的属性问题,且公司没有规范的财务账,导致公司及股东个人所负债务和公司及股东个人名下财产均存在人格高度混同情形;加上我国现行法律没有自然人破产制度,在如何处理此类破产案件上没有相关法律依据,导致管理人无法制定资产处置和分配方案,案件无法继续进行。

多方合作勇探索,解决方法把面见

管理人在发现债务人公司与股东存在在高度人格混同后,多次在法律上和现实案例中寻求新的突破口,也多次与法院承办法官沟通交流意见,最终在经过多次管理人会议集体讨论研究后,于20205月确定按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案例按混同规则处理,并请示了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和利川市人民法院。

混同处理新规则,解决案件老大难

家庭企业人格混同在现实中大量存在,是个老生常谈的问题了,但是现在法律上暂时还没有可以直接适用的相关规定,在案件已经处理到一半的情况下,不能半途而废。根据破产法规定,管理人制作的所有规则及方案均需要提请债权人会议同意并按比例通过后方能实施,管理人因此受到启发,如果所有公司债权人及股东个人债权人均同意按照混同处理,既不违反法律规定,又能实际解决案件困难,似乎是一条可以行得通的有效道路。管理人积极制定《意见征询函》,就是否合并处置对所有债权人进行一一询问,并签署意见。经过多次反复沟通与释明,最终所有债权人均同意按照混同处理,案件得以顺利进行。

适用案件新规则,公司破产近尾声

管理人按照混同处理规则,制定了相应的分配规则与方案,最终得到了债权人的一致认可,兴盛米业公司这样一家家庭企业的破产工作已经接近尾声,现已顺利进入了财产拍卖处置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