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至法庭变更抚养关系 法院据情调解变更

来源: 利川法院网 时间: 2014-06-25 10:36 点击量: 2363

利川法院网讯(通讯员:罗 飞) 日前,利川市人民法院谋道法庭审理了一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件。

2007年,杨某与刘某相识、恋爱,登记结婚,2007年生育一女小丽。因夫妻感情破裂,两人于2012年经法院调解离婚,约定女儿由刘某直接抚养。但在两人离婚后,刘某去向不明,无法与其取得联系,小丽随父亲杨某共同生活至今,由杨某责小丽的生活与教育事宜。但因小丽的户籍在母亲杨某处,致使其上学、参加“农保”等受到了限制,故多次寻找刘某,协商解决问题。后跟刘某的母亲取得联系,确认刘某已经患精神病,现在恩施州医院治疗。为小孩健康成长,而刘某已无继续抚养能力。杨某于2014年5月27日诉至谋道法庭要求变更抚养关系。

父母离婚后,子女与父母之间的亲子关系并不因离婚而消除,双方仍有抚养和教育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刘某本应按离婚调解协议认真履行抚养女儿的义务,但因患精神疾病,无法抚养小孩,法院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依法通知刘某的母亲作为法定代理人调解处理此案,最终,双方达成协议,变更抚养关系,小孩由原告杨某抚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