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 川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重庆鼎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谭希健诉你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8)鄂2802民初6539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附随义务,配合原告将原告所购房屋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分户登记到原告名下;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19年2月19日09时00分 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2018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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