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 川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向义普(公民身份号码:4228271970****191X) :
本院受理原告余清华、贺兵诉向义普公路运输合同纠纷两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 (2020)鄂2802民初3352号、(2020)鄂2802民初3354号两案民事裁定书。裁定准予原告余清华、贺兵撤回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21年 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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