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新闻中心 > 通知公示

关于印发《关于建立企业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信息共享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来源: 利川市法院 时间: 2023-07-03 10:37 点击量: 591

利川市人民法院利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关于建立企业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信息共享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市法院机关各部门、各乡镇人民法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各股室、综合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现将《关于建立企业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信息共享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准组织学习,抓好贯彻落实。

 

 

 

 

利川市人民法院 利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3日

 

 

 

 

关于建立企业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信息共享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促进企业诚信自律,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将法院审判工作与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体系建设深度融合,为我市营商环境提供司法保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改善营商环境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遵循信息共享和协调合作原则,结合各自的工作实际与职能,利川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市法院)与利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共同协商,特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市法院在送达诉讼文书程序中,通过市场主体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中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企业的,市法院应当在7个工作日将送达记录移送给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将该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予以公示。

第二条市法院通过司法专递方式向市场主体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中的住所(经营场所)寄送诉讼文书,因无人签收被退回的,视为通过市场主体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中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第三条依照本意见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在诉讼过程中办理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变更登记的,或者提出通过登记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告知企业及时与市法院联系。

依照前款规定,企业未主动或未及时与市法院联系的,由企业自行承担缺席判决等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依照本意见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在诉讼过程中与市法院取得联系的,应当说明无法联系的理由。经审查发现企业存在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市法院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市法院发现认定企业无法联系导致企业依照本意见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确有错误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知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发现上述错误确实存在的,应当依法予以更正。

依据前款规定,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因送达程序存在错误,市法院认为确有错误的,依法决定再审。

第六条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市法院共享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数据,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有效推进司法和政务数据整合共享,提高送达效率。

第七条市法院与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加强常态化沟通,及时处理本机制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遇有特殊或紧急情况可随时召开情况通报分析会。双方指定专人作为日常联系人,负责磋商要讨论和解决的相关问题、联席会议等各项事务安排。

第八条企业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工作平台中同时填报了企业电子邮箱等电子送达地址的,视为其接受以电子送达方式送达诉讼文书,市法院可采用电子送达方式进行送达,但法律法规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不得采取电子送达的文书除外。

第九条企业在市法院参加诉讼后填报的《送达地址确认书》中的地址,与其先行承诺确认(包括登记时确认和通过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平台进行的确认,下同)的地址不一致的,市法院应当按照《送达地址确认书》中确认的地址向企业送达诉讼文书;但在其他案件中,仍可按照企业先行承诺确认的地址进行诉讼文书送达。

第十条个休工商户、农业合作社等市场主体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第十一条 本意见如与新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相关指导文件不一致的,以新出台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相关指导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