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审务公开 > 公告送达

利川市宏财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高兵和叶太祝、高应群、陈勇追偿权纠纷一案

来源: 利川市人民法院 时间: 2022-02-14 12:41 点击量: 4147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高兵(公民身份证号码:4228021977***2128):

本院受理原告利川市宏财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和叶太祝、高应群、陈勇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鄂2802民初71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高应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利川市宏财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1261471.67元及其利息,利息以1261471.67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29日起按月利率12,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叶太祝、高兵、陈勇对前述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利川市宏财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高兵、陈勇,以所有的位于利川市都亭官井居委会六组房屋的折价、拍卖或,变卖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利川市宏财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289元,由被告高应群、叶太祝、高兵、陈勇负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本公告刊登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13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收款人: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恩施开发区支行,账号:17761101040007804(特别提示:用途栏务必注明系某某上诉案诉讼费,并将汇款凭证及联系电话提交本院或邮寄至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7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特此公告

附:承办法官:姚志全

   书 记 员:周  瀚

联系电话:0718-7265075

地址:利川市胜利路二号

 

二○二二年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