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川市人民法院
公告
吴廷华(公民身份号码: 4228021970****0052)
本院受理原告康琼诉吴廷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鄂2802民初1466号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当事人须知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一、请求判令被告吴廷华偿还原告康琼借款本金30000.00元整:二、被告向原告给付逾期利息,按约定月息2分计算,共7400元整;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4月27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联系人: 周蓉
2022年3月 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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