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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盗鱼苗二千五 换来徒刑九个月

来源: 利川法院网 时间: 2014-09-03 08:14 点击量: 745

利川法院网讯(通讯员:黄忠富)“鱼,我所欲也”,千百年来,孟子这铿锵有力的名篇曾激励了多少仁人志士在生与死、利与义之间作出正确的选择,至今仍传诵不衰。但是,总有人为了“鱼”而作出错误选择,甚至不惜以身试法。近日,利川市一男子便因疯狂盗窃他人喂养的鱼苗2500余尾而被法院判刑。

现年26岁的陈某初中毕业后在家务农,闲暇时喜欢钓钓鱼。2011年5月10日傍晚,陈某伙同向某、陈某某(另案处理)来到利川市凉雾乡七里沟村一水库附近杨某的鱼塘,趁无人看管而偷偷钓鱼,不一会儿便钓上十几条。两天后,陈某等三人又来到该鱼塘钓鱼,但钓了近半小时却无一上钩,三人遂将鱼塘堤坎挖开一道口子,将水放干后盗走草鱼鱼苗2500余尾。此后半个多月时间内,陈某等人又多次到该鱼塘偷钓,终于5月31日被杨某当场抓获。

经价格鉴定,杨某鱼苗损失为4868元,陈某向其赔偿6000元后得到了杨某的谅解。

利川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陈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当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同时,陈某真诚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据此,利川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法官感言:钓鱼本是一项有益身心的高雅运动,但陈某等人被贪欲蒙蔽了双眼,不仅在他人辛辛苦苦经营的鱼塘中连续多次偷偷垂钓,而且上演了一出真实版的“竭泽而渔”的闹剧,结果必然是损人终害已,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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