柏杨坝法庭:审结一起特殊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

来源: 利川法院网 时间: 2013-05-03 17:14 点击量: 897

利川法院网讯(通讯员 冯俊)近日,利川法院柏杨坝法庭审结一起特殊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

从2011开始,彭某开始为吴某拖运蔬菜。2012年彭某自己购买了货车,并继续为吴某运输萝卜。2012年9月25日,彭某在接到吴某的通知后,到小地名为“龚家坡”的地方装运萝卜,次日,车辆行驶至“龚家坡”下坡路段时,由于雨天路滑,路基垮塌,致使彭某驾驶的车辆侧翻下坎,彭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彭某父母认为彭某与吴某系雇佣关系,萝卜是吴某与黎某合伙种植的,黎某系彭某运输行为的受益人,要求二人对彭某的死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彭某父母以提供劳务者受害为由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彭某利用自己的车辆为吴某运输萝卜,并亲自负责车辆日常管理维护,车辆完全在彭某的掌控中。吴某需要的也并不是彭某单纯的开车劳务,而是其使用自己车辆提供的运送行为。吴某按吨给彭远结算费用,在拖完所有萝卜后统一结账,其间彭某如需要用钱时可以预支,这里的报酬并不是针对彭某劳务的工资,而是支付的彭某运送萝卜数量的运费。彭某在接到吴某的通知后,有自主决定是否接受的权利,并不具有强制性,被告吴某只是对运输的时间和目的地作出要求,并在运输过程中行使合理的运输监督权,彭某对吴某不具有人身依附性。因此,彭某与吴某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而是运输合同关系。黎某在吴某开垦的属于自己的荒山中从事蔬菜的种植、收割及装运上车事项,与吴某并非合伙关系,与彭某之间也不存在雇佣关系,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最终,利川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彭某父母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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