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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鸿伟诉程焱、樊浪、樊哲兵、刘建华、周建国、殷小波健康权纠纷一案

来源: 利川市人民法院 时间: 2020-09-27 09:40 点击量: 1469

  

 

刘建华(公民身份号码:4228261983****4728):

本院受理原告王鸿伟诉被告程焱、樊浪、樊哲兵、刘建华、周建国、殷小波健康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鄂2802民初14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一、原告王鸿伟损失541879.32元,由被告程焱赔偿人民币110000元(扣减已经支付的20000元,还需支付90000元)、周建国赔偿人民币110000元(扣减已经支付的4000元,还需支付106000元)、樊哲兵、刘建华共同赔偿人民币110000元,且由四被告相互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由被告殷小波赔偿人民币110000元(扣减已经支付的20000元,还需支付90000元)。其余部分由原告自行承担。以上赔偿款由各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000元,由被告程焱负担800元、被告周建国负担800元、被告樊哲兵及刘建华共同负担800元,被告殷小波负担800元,原告自行负担8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具体金额由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确定),款汇至收款人: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恩施开发区支行,账号:17761101040007804(特别提示:用途栏务必注明系某某上诉案件诉讼费,并将汇款凭证及联系电话提交本院或邮寄至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特此公告

2020年9月27日 

联系人:黄晓琴                     联系电话:0718-72995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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