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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登小额贷款(湖北)有限公司利川分公司诉黄美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来源: 利川市人民法院 时间: 2018-09-25 10:06 点击量: 1183

湖 北 省 利 川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黄美蓉(公民身份号码:4228021972****0088):

本院受理原告富登小额贷款(湖北)有限公司利川分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原告起诉要求:1、判决由你及时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75020.37元,并支付合同约定贷款期内的利息6931.2元,并从2018年8月15日起以未还本金175020.37元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债务全部清偿之日;2、判决由你及时向原告支付服务费1800元;3、判决由你及时向原告支付逾期罚息(以15439.89元为基数,日利率为0.2%,截止2018年8月14日,逾期罚息为2840.93元);4、判决由你及时向原告支付提前还款违约金4122.95元;5、判决由你支付原告因追索债务产生的律师代理费17000元;6、判决由你承担诉讼费用和财产保全手续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12月12日8时3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联系人:何雷  联系电话:0718-7265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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