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 北 省 利 川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曹显利(公民身份号码:4228021969****5421)、牟方冬(曾用名牟方东,公民身份号码:4228021966****6019):
原告谭兰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21年9月22日作出(2021)鄂2802民初4956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
一、被告曹显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谭兰云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及自2019年8月27日起以本金5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计算至借款清偿时止的利息。
二、被告曹显利、牟方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谭兰云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及自2019年8月27日起以本金1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计算至借款清偿时止的利息。
三、被告曹显利、牟方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谭兰云为本案支出的财产保全费620元、保全保险费500元,合计1120元。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被告曹显利、牟方冬负担。
因你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前述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上诉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上诉至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附:承办法官:民一庭 徐敬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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