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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寻失落的司法属性

来源: 凤凰周刊 时间: 2014-07-18 09:07 点击量: 1869

   

子曰:“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子又曰啦:“必也正名乎!”看来,正名之重要,万万马虎不得。

奇怪的是,国人在受到儒家思想浸润几千年的国家,对于名与实却常常马马虎虎,没那么计较。在司法领域,司法官是一个界限模糊的概念,它与行政官有啥区别,没有多少人深究。司法官的属性,似乎还沿袭着古老的传统,行政与司法不分。古时司法官兼理行政,行政官兼理司法,如今司法官的画像仍然缺乏有别于行政官的清晰轮廓,世人也多把他们与一般公务员混同。在司法官管理制度上,没有凸显其司法属性。

司法官与行政官之混淆,可以归因于国人不太讲求逻辑上的同一律,著名媒体人梁厚甫先生曾经感叹:“中国人把不同的事物混为一谈,是有其原因的。中国人很少研究现代之所谓科学语言。而科学语言,是以同一律作为基础的。许多艰深的理念,科学语言,靠同一律加以演绎,其秘密完全在一个等号上面。把等号看得很严重,不轻易下等号,同一律自然显露出来。”这同一律是形式逻辑的基本规律之一,指的是在同一思维过程中,必须在同一意义上使用概念和判断,不能混淆不相同的概念和判断。

曾搁浅的“改革之船”

长期以来,司法官之司法属性不明,与司法机关常常混同于政府的一个部门有关。在不少官员和民众眼中,司法机关不是与行政机关鼎足而立的独立机关,而是政府的一个部门,只要政府有差遣,司法机关就要闻声而动。司法机关没有独立不倚的姿态,厕身其中的司法官之司法属性湮没不显,就是事有必至、理有固然了。

司法属性,有别于行政属性,是司法机关适用已定之法令于特定事实,作出裁判以具体解决争讼的国家作用。狭义的司法,仅指审判活动而言。美国学者爱德华?S?卡尔文曾言:“司法权是遵照法律和依据由法律的习惯和原则所确立的方法决定‘案件’和‘争议’的权力。”法院实行分权结构,法官进行司法活动的本质是判断,判断案件事实存否以及法律是否适用于该事实,并在此基础上依法对案件作出处理。法官是成熟、理性的判断主体,脑袋长在自己的脖子上,法官要本着良心和理性独立认识和判断,不成为其他任何人的牵线木偶,法官应当是一个又一个孤岛。在中国,检察机关也是司法机关,这里的“司法”已经是广义的司法了。检察机关实行领导体制和集权结构,在上命下从关系中建构检察官的组织形式,看起来与行政机关并无二致,但实际上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不同,它有高度的独立性需求,而且检察体制的大趋势是在检察一体化原则框架内赋予检察官独立处理分配给他的检察事务的权力。无论是法官还是检察官,都以独立或者相对独立的姿态出现在司法活动中,民众对他们的期待是通晓法律、理性成熟、怀有良心,并有独立精神。

对于司法官的管理,应当有别于行政官,以养成其独立的司法人格。长期以来,中国并没有照顾到司法官的特殊性,套用行政官制度来管理司法官,表现为将司法官放在行政官梯上,让他们一级一级攀爬阶梯,这些阶梯以科、处、厅(局)等行政级别加以布局,司法官与行政官以同等路径晋升;不仅如此,各级司法机关也以科、处、厅(局)等行政级别定位,于是“饼大不过锅去”,司法官的级别受制于所在机关的行政级别。从套用行政级别的司法职级制度看,司法官与行政官实在没啥两样。

司法机关早已跃跃欲试,想要摆脱浓厚的行政色彩,凸显自己的司法属性,当初《法官法》和《检察官法》规定法官、检察官四级十二等的职级制度,大有不再套用行政职级之势,可惜十余年下来,法官、检察官自己的职级几乎架空,屹立不倒的还是那一套行政职级,形成两套职级序列并存而一虚一实的奇特局面。至于书记员、助理审判员、审判员、庭长、院长以及助理检察员、检察员、科(处、厅)长、检察长的职务序列,也必须套用行政职级才有意义。在司法机关高度地方化、而司法人员高度行政化的惯性之下,不套用行政级别,要确定法官、检察官的待遇就仿佛没了依托。法官、检察官要想摆脱行政职级走自己的司法职级序列,大宅——门儿都没有。

让法官、检察官神气不起来的,还有司法机关自身原因。司法机关一直想要推动人员分类管理,却因内部阻力而难以实现。本来,只有司法机关核心业务部门执槌司法、具体承担检察事务的才应被赋予法官、检察官职称,也只有他们才需要司法官资格,但中国司法机关里的法官、检察官职称意味着待遇,办案与不办案的都要顶个法官、检察官的头衔,甚至连法官、检察院内设医务室打针的都是法官、检察官,大家习以为常,没人觉得荒唐。现在要进行人员分类管理,想让司法职能部门以外人员卸去法官、检察官头衔,可是没人愿意让改革动了自己的奶酪,于是改革之船就搁浅,晾在失败的沙滩上了。

同时搁浅的,还有法官、检察官高薪之议。全国30多万法院人员,实际办案的不到10万;20多万检察人员,实际办案的也不到一半,人员不实现分类管理,不管办案不办案都高薪,岂可得乎?不仅如此,即使是实际办案人员,一年到头,有一半的工作时间花在各种会议上,其办案质量也大有可议之处,而且集体操作式的司法模式让业务素质不高的司法人员一样可以混日子,不至于像南郭先生那样“处士逃”。其他公务员耳闻目睹,觉得“办案那两下子。没啥”,质问“都是公务员,凭啥给法官、检察官高薪”,于是高薪之论也就封了口了。

最基础一步

如今借深化各项改革之东风,司法体制改革也获得了难得一遇的机会,如今上海、广东等六省市的改革方案获得中央批准,中央决定将司法人员分类管理等四项改革由这些省市先行试验,待总结经验再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司法机关若能抓住这一难得机遇,厘清司法官与行政权的界限,跳出普通公务员序列,将多年来面目模糊的司法属性显现出来,并使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真正得到落实,司法官管理体制就向法治格局靠近了一大步。

依我观察,进行上述改革,说难不难,说易不易。要说难,每一个真正意义上的改革都有难以摆脱的利益纠葛,受这些利益纠葛牵绊,就难以成事,要知道,一门心思想照顾到所有的人,使大家都从中获益,恐怕天底下没有这样便宜的事,因此改革要是没有足够魄力,就只能眼花缭乱地玩一套假把式,浪费了宝贵的改革机遇而不会有实际进益。要说易,现在的改革措施条件早已具备,没有那么错综复杂,只要看准了下决心大力推行,改革之轮没有久陷泥沼的道理。以司法人员分类管理来说,原理没啥深奥莫测之处,譬如各院校教师序列与行政人员序列之区分,早树立了榜样,司法机关不必四方搜罗,自可如法炮制,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卑之无甚高论,改革真正考验的,是推动改革者有没有实行有痛感改革的勇气。

这些改革只是找回司法官之司法属性的最初的、基础的一步,这一步要突出司法官与行政官的差异性,包括内部司法人员与司法行政人员的差异性,使司法官重新找回自己的司法属性。成功迈出这一步固然重要,但是要认为司法体制改革可以由此毕其功于一役就大谬不然了。如果迈出这一步之后止步不前,司法去行政化的目标就只达成一半,离法治社会还有相当长的距离。

实际上,司法人员不仅需要跳脱行政职级的束缚,还需要将权力向他们下放,并通过充分的职务保障塑造司法官的独立司法人格;否则,司法机关内部仍然保持行政化的管控体制,司法官就难以成为法治的守护者和践行者,因为司法官自身的职级制度也可能会成为一种行政化束缚力量,司法人员分级制形成的组织体系与行政体制一样是层级体系,亦即金字塔型组织结构,其中的所有成员或者绝大多数成员皆由底部进入,再渐次向上攀升。分级制将惩罚和奖励一个下属的权力交给上级的某一个人或者由少数人组成的一个小小的团体。后者所掌握的是使其下属畏惧受惩罚和期望得到提升的权力,这种权力即使暂时储存起来未予使用,也会因其具有的潜在的力量而迫使或者诱使下属遵照其上级所期望的行为模式进行活动。吾人不能不注意到法官职业具有反等级特征。对于法官而言,分级制的致命缺陷恰恰在于它的统制效力上。在分级制度下,下级法官为了避免被贬黜或者蹭蹬,或者为了获得晋升,而刻意迎合有权决定其仕途沉浮的上级的意志,而这种迎合恰恰潜伏着司法不公正。

要将司法官真正塑造成实至名归的司法官,我们不但要依名责实,缜密观察,还应当有近景、中景和远景一层又一层向前递进的憧憬与期待。

本文刊载于《凤凰周刊》

作者/张建伟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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