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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健诉王俊离婚纠纷一案

来源: 利川市人民法院 时间: 2022-05-18 10:46 点击量: 7893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公告

王俊(公民身份号码: 4228021988****   3928):

本院受理原告陈健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鄂2802民初20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陈建与被告王俊离婚。二、婚生女陈秋米(2011年4月15日出生)、陈红华(2013年8月14日出生)、陈红荣(2013年8月14日出生)均由原告陈建抚养并随其生活。被告王俊从2022年6月1日起每月20日前,按照735元/月/人的标准按月给付抚养费至三小孩分别年满18周岁时止。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被告王俊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起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收款人: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恩施开发区支行,账号:17761101040007804(特别提示:用途栏务必注明系某某上诉案诉讼费并将汇款凭证及联系电话提交本院或邮寄至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特此公告

                      

 利川市人民法院   

 

二二年五月十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