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川法院网讯(通讯员 冯俊)近日,忠路法庭调结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刘某承包了某公路的修建工程,刚在路面浇筑混凝土并抹平后,被赵某驾驶的从此处路过的工程车压坏,经确认损害事实后,双方对赔偿事项进行了协商,最终赵某同意赔偿刘某20000元,由于没有带钱,赵某当场出具了一张欠条。后刘某向赵某多次催要此款,赵某均认账不给,刘某只好向法院起诉。
在开庭审理时,赵某对损害事实予以认可,但认为损害不严重,赔偿20000元过高,且自己是为他人开车,该损害应由车主承担。法庭从法律的角度对赵某进行了释明,告知其损害现场已不存在,无法对损失大小进行鉴定,欠条是双方自愿协商所形成,合法有效,应该按照欠条履行;欠条属于合同,具有相对性,出具欠条的人系赵某,故刘某只能向赵某主张赔偿,如认为自己不应承担此款,可在赔偿后向车主主张权利。赵某认为法庭的解释合情合理,最终同意在三内给付刘某赔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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