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 北 省 利 川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吴兴明(公民身份号码:4228241962****0039):
本院受理原告向星桦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原告起诉要求:一、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吴兴明向原告向星桦 支付水电材料费31820元。二、由被告恩施州鑫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就被告吴兴明的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二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6月20日9时00分在谋道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该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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